近日,《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施行。《办法》严格规范了省级、市县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等工作,为广东科学开展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
《办法》明确了湿地公园的建设原则、分级管理、机构职责等内容,将推进全省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迈向规范化、科学化。《办法》规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办法》将湿地公园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规定面积在20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一是尚未设立自然保护地或划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二是湿地生态系统在省内具有典型性,或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三是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生物物种具有区域代表性,或为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地或聚集地;四是具有重要或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截至2021年底,广东已建立湿地公园265处,其中国家级27处、省级6处,湿地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不断增强。据介绍,下一步,广东将持续规范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湿地资源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助力生态建设和湿地保护取得新成效。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